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告 蕭侑霖
陳彥瑋
林宛臻
莊家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