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27號
110年度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御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8404號、110年度偵字第20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御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
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