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47號聲請人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侯淑芬 代理人 蔡耀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瑞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即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業經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30號准許,有另案裁定附卷可參。另案裁定既已准許聲請人取回相同事件之擔保金,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再重複聲請,揆諸前開說明,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