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陳毅詮 被告 李永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請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李永堯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屬無據,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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