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11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告 丘益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權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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