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被   告  蔣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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