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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