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債權人旭國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債權人旭証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憲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