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502號債權人 劉宗霖 債務人 陳武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陳武西與其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並為展現誠意、感謝並補償債權人,而開立新臺幣250萬元之支票予債權人,然該支票未獲兌現,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之協議書、支票影本觀之,債務人陳武西係以生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身分代為簽章,故簽署者應僅有生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認債務人陳武西亦應依該協議書及支票對債權人負償還責任。是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