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債權人 黃瑭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提出支票8張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若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應具狀陳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如借貸)。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