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光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光明 、 宋秀英 、 宋秀苹 、 王貞樺 、 王貞桓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