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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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47號原告 何恭熾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陳怡凱 律師複代理人 洪郁棻 律師
陳政熙 律師 謝承運 律師被告維多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幀辰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被告 林賀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複代理人 陳緒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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