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簡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簡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簡易字第2號上訴人 趙彥凱 住○○市○○區○○街00號00樓居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法定代理人 趙嘉鴻 上訴人 蘇美雲 兼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 上訴人 劉貴蘭 訴訟代理人 吳旭東 上訴人 王玉梅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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