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66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義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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