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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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三八、一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擅自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收發信機(廠牌KENWOOD,型號TM─二四一A,機號00000000)壹台沒收。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肆萬元即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收發信機(廠牌KENWOOD,型號TM─二四一A,機號00000000)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電信法第六十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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