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其自己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已經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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