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銀元肆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玖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此裁定。
中華民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汎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