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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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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