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上列聲請人與 李南宏 等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
士簡字第98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
格證明淡水區文件列為低收入戶,另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查詢結果為無財產,又依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當年度總收入僅有新台幣16,263元。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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