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 謝諒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謝諒獲本院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謝諒獲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諒獲遭本院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事件(下稱本案)再審原告誣指偽造委任契約書,有必要聽取完整錄音光碟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謝諒獲為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全部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於其餘聲請人雖於本案以其等已受讓取得再審被告對再審原告之債權,聲請承當訴訟,惟對造並不同意(見本案卷四第215至217頁、第306至307頁),而其餘聲請人並未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其等承當訴訟,即不發生承當訴訟之效力,其等仍非本案當事人,亦未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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