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04號原告 莊秋萍 訴訟代理人 徐智良 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介文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 張濱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