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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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0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石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0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弘程窗簾有限公司、│74年7月2日│74年12月30日│500,000元│││ 潘永祥 、 潘張金橘 、││││││ 謝緣 、 蔡福榮 ││││├──┼─────────┼──────┼──────┼─────┤│002│弘程窗簾有限公司、│74年7月12日│74年12月30日│750,000元│││潘永祥、潘張金橘、││││││謝緣、蔡福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