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84號聲請人 陳宗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玉鑑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581號債權人 吳琦 等與債務人 施錦良 、 施登科 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因施錦良之第2順位抵押權人即被繼承人李玉鑑已於96年5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所設定抵押權之抵押土地無法行使權利,為送達變賣共物物價金分配表,並保障聲請人之權利及上開強制執行事件順利續行,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玉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5年11月22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006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1006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玉鑑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