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峻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峻章於民國107年7月11日17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南投縣埔里鎮市區○○○路○段往中心碑(西往東)方向行駛,行駛於外側車道,另告訴人 張滄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被告同方向行駛,告訴人車行至同路段141號前,欲右轉駛出道路前往加油站,被告應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狀況,日間自然光線、道路乾燥無障礙物,亦無不能注意狀況,竟未注意而自右後方直行超車,因而追撞告訴人人車,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肘、左側足部、左側肩膀挫傷、左側足部、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峻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張滄鍊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及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