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代理人 何建中 、 吳家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史新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史新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民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