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40號聲請人 江資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朱名堉┌─────────────────────────────────────────────┐│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4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雅莉 │94年10月17日│未載│3,000,000元│WG00000000││├──┼─────────┼──────┼──────┼────────┼──────┼──┤│002│陳雅莉│97年1月3日│未載│500,000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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