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建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侑得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複代理人 戴君容 律師
楊雨薇 訴訟代理人 程月琴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杜霖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訴訟代理人 林正原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杜霖營造有限公司陳報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即主張違約之日數,依何比例計算,及請求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高英賓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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