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侑得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杜霖營造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5,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