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罪,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三九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