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係貪圖己利,犯罪手段,所竊取財物係八十年份之重型機車0部,被告 素行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一份在卷可考,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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