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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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8號原告 余遠森 被告 張紅淇
關永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