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陳暘君 被告范姜威
川大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憲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桃交簡字第10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許容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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