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家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家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家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
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7月(共6罪)、9月、4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駁回確定;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611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