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豪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被告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9,617元(計算式:美金151,305元×起訴日即105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852+新臺幣1,580,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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