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471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商業負責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①於民國82年7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82年8月23日,以82年度易字第2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後經撤銷緩刑確定;②又於82年
9月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2年12月31日,以82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3年5月25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83年7月4日入監執行,嗣於85年4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原縮刑期滿日為86年10月5日,後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年5月11日。③又於86年3月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6年
9月17日,以86年度訴字第5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嗣於86年10月16日確定,與前開殘刑1年5月11日接續執行,於86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嗣於90年3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原縮刑期滿日為92年7月13日,後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年4月7日。④又於90年5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0年8月10日,以90年度易字第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於90年10月18日確定,與前開殘刑2年4月7日接續執行,於91年6月5日入監執行,並於94年1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不知悔改,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可能作為虛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情有所認識,且自身經濟拮据,並無可能有何資力擔任公司負責人,竟同意交付其身分證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 鄭石川 」或「 曾石川 」之成年男子,由乙○○擔任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5樓洛浦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洛浦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共同前往臺北縣板橋稅捐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洛浦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4年7月間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洛浦公司並未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貨,竟由不詳人士取得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989萬4,30
9元之不實統一發票43紙,充當洛浦公司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稅捐稽徵機關因該不實之申報,誤認洛浦公司確有如此高額之進貨成本,而核准扣抵稅額共計249萬4,71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洛浦公司稅捐(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乙○○非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非代罰對象)。乙○○與「鄭石川」或「曾石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洛浦公司實際負責人,共同出於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連續犯罪意思聯絡,明知洛浦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向公司營業登記所在地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購買統一發票後,交由不詳年籍之人使用,由不詳年籍之人,自94年8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在未有實際銷貨情況下,連續以洛浦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65紙,合計銷售金額為5,039萬8,897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鎮立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供其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共計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251萬9,94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1│兆昆實業有限公司│2│149萬1,900元│7萬4,595元│├──┼────────┼──┼──────┼─────┤│2│永茂盛實業有限公│38│2,894萬8,465│144萬7,423│││司││元│元│├──┼────────┼──┼──────┼─────┤│3│視超科技股份有限│3│1,945萬3,944│97萬2,697│││公司││元│元│├──┴────────┼──┼──────┼─────┤│合計│43│4,989萬4,309│249萬4,715││││元│元│└───────────┴──┴──────┴─────┘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1│鎮立實業有限公司│3│280萬5,099元│14萬255元│├──┼────────┼──┼──────┼─────┤│2│笙晨豪開發有限公│11│838萬6,700元│41萬9,335│││司│││元│├──┼────────┼──┼──────┼─────┤│3│政得實業有限公司│2│115萬元│5萬7,500元│├──┼────────┼──┼──────┼─────┤│4│臻臻有限公司│3│260萬元│13萬元│├──┼────────┼──┼──────┼─────┤│5│銘訓砂石股份有限│23│1,448萬9,660│72萬4,485│││公司││元│元│├──┼────────┼──┼──────┼─────┤│6│商貿國際服飾有限│3│177萬6,641元│8萬8,832元│││公司││││├──┼────────┼──┼──────┼─────┤│7│俊克服飾開發有限│2│108萬4,797元│5萬4,240元│││公司││││├──┼────────┼──┼──────┼─────┤│8│其他│18│1,810萬6,000│90萬5,300│││││元│元│├──┴────────┼──┼──────┼─────┤│合計│65│5,039萬8,897│251萬9,947││││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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