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葛蘭富 泵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和欽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