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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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5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其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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