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1,0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土地:
493.6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5,700元(公告現值)=703,480元㈡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土地:
370.2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5,700元(公告現值)=527,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