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12號原告甲○○
樓之1被告丙○○
樓乙○○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易字第5596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