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元,折合新臺幣玖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