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麗美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許顯名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保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麗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麗美因被告許顯名偽造文書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因此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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