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 連益隆
連 廖嬌 被告 鐘禮錦
洪大物流有限公司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盧銘曜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鍾華法官林政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