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十四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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