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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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