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上訴人戊○○
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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