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元百囍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6,270元;原告亦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具狀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過院;原告並應提出其管理委員會已報備之證明、被告欠繳管理費之計算明細及收費依據之規約過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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