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陳冠麟 被告 王敬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6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郁婷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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