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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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月招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舜精密金屬有限公司、 徐佩儀 、 吳秉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前舜精密金屬有限公司、徐佩儀、吳秉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8,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