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 葉采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884│├──┼───────────────┼────────┼────┤│0002│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61│├──┼───────────────┼────────┼────┤│0003│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47│├──┼───────────────┼────────┼────┤│0004│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49│├──┼───────────────┼────────┼────┤│0005│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04│├──┼───────────────┼────────┼────┤│0006│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4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