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樹森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乙案(本院94年易字第114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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